民事再審申請書彙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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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發展的今天,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不同的使用場景有不同的申請書。為了讓您不再為寫申請書頭疼,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民事再審申請書彙編五篇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於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絡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蔡甲,男,歲,漢族,職工,住址。

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蔡乙,男,歲,漢族,住址。

申請人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移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涉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定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程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無證據與法律支援,屬錯誤判決。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於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或者技術合作開發糾紛,屬於智慧財產權案件,定陶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從《技術提供協議書》內容來看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合作開發,依據我國民訴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於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有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定陶縣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二)被申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申請人與呂某某、張某某等人簽訂《技術提供協議書》,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適格訴訟主體。

(三)申請人已經按照技術協議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申請人按照技術提供協議書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也生產出合格的產品,20xx年2月1日原審第三人書面證明一份可以證實,並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關於“布羅波爾”產品,目前沒有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定陶縣人民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的陳述就認定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嚴重錯誤的。從本案來看,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不合格的。

綜上,定陶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我國級別管轄的強制性規定,程式違法,判決內容無事實與證據相支援,屬於錯誤判決。申請人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訴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9月14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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