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寫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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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書狀。以下是民事再審申請書寫作指導,歡迎閱讀。

民事再審申請書寫作指導

新《民事訴訟法》出臺後,再審案件成為了律師業務的增長點。盈訟團隊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制定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訴訟文書樣式》整理出有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再審申請書的書寫格式及應注意的事項,以供律師同行學習、參考。

一、關於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

(一)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列為“再審申請人”。被申請方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再審申請人。

(二)“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後的括號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號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外國籍或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應註明其國籍及所處地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

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區的,寫為“××省(直轄市、自治區) ××市××區(具體地址)”;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縣、市轄縣級市的,寫為“××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具體地址)”,不寫所在地級市(地區)。如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住址相同,應當分別寫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董事長(或廠長、主任等職務)”。

(七)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寫為“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應當分別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律師與律師共同擔任委託代理人的,實習律師寫為“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委託代理人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寫為“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委託代為訴訟的.,寫為“委託代理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工作人員(可寫明職務)”。

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寫為“委託代理人:×××,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委託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還應當在住址之後註明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八)訴訟地位與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代理人姓名之間用冒號隔開。

(九)一方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明確表示參加訴訟的,列其繼承人為當事人,但應在其後加括號註明其與原當事人的關係。

二、訴訟請求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為“依法撤銷×××人民法院的(20××)×法民×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改判×××;

(三)原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關於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部分

(一)對於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應當進行總體概括,做到簡潔、準確、全面、有邏輯地闡述,並舉以相關的證據、法律依據予以輔證。

(二)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有多個,且分為多級層次的,結構層次序數依次按照“(一)”、“1.”和“(1)”寫明,應注意“(一)”和“(1)”之後不加頓號,結構層次序數中的阿拉伯數字右下用圓點,不用逗號或頓號;只有一級層次的,結構層次序數寫為“(一)”、“(二)”、“(三)”;有兩級層次的,寫為“(一)”、“1.”;有三級層次的,寫為“(一)”、“1.”、“(1)”。

(三)在表述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時應表述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的規定申請再審”。條、項的序號應用漢字註明,項的序號不加括號。

四、尾部部分

(一)致送法院。正文的最後一行後回車另起一行,向右縮排兩個漢字的距離,寫“此致”,回車另起一行,頂格寫“最高人民法院。”

(二)再審申請人資訊。距致送的法院一行文字三個空行後另起一行,寫明再審申請人全稱“再審申請人:×××”,最後一個字距頁面右邊界兩個文字的距離。再審申請人為單位的,須加蓋公章並保證印模清晰可辨;再審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簽名並按手印。

(三)申請再審時間資訊。在落款後另起一行,均用中文大寫寫明申請再審的時間,如“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位於“再審申請人:×××”中間的位置,與前一行的段間距為一行。

五、幾點技術性要求

(一)為避免引起歧義,申請書中不使用“原審”的表述,應當指出具體審級,如“一審法院”、“二審判決”。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部分用全稱,其餘部分用簡稱並與原審裁判文書中當事人的簡稱保持一致,不使用“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等代稱。出現次數很少的當事人不必使用簡稱。

(三)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應寫明全稱並註明簡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此後使用該簡稱不加書名號。引用次數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不必使用簡稱。

(四)引用法律法規條文,應當用漢字註明條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引用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漢字的,用漢字註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司法解釋條文序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的,用阿拉伯數字註明條文序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

(五)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數字,數字應當連續寫,數字中間不加空格或分節號,如123456元;尾數零多的,可以改寫為以萬、億作單位的數,如100000元可以寫作10萬元。一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多位數不能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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