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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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在進步,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注意問題。那麼相關的申請書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7篇,歡迎大家分享。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7篇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原審原告):韋xx,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壯族,農民,住**縣**瑤族鄉**村**41號,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樑xx,男,1969年8月出生,壯族,農民,住**縣**鄉**村**。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

人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摔下來,造成右股骨頸骨折。事後,被申請人並未及時將申請人送往醫院治療,而是將其送到定安私人診所用草藥醫治。20xx年6月12日,經右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六級傷殘。20xx年6月16日,申請人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共計57793.87元。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案發是20xx年12月30日,已過了訴訟時效,就動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擔心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駁回其起訴,到時一分錢都拿不到,就與被申請人簽訂了調解協議,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各種費用5000元。

申請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此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理解為治療完畢或治療費用能夠確定之日,因為人身損害賠償不僅要有損害事實,還要有具體的賠償數額,而要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治療,造成傷殘的,還應有傷殘鑑定才能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從該案的具體情況看,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從做出傷殘鑑定之日起算,即從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從20xx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絡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於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於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絡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東興路23號

法定代表人:趙振元 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原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高唐縣供電公司

單位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桂森 職務:經理

申請人因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不服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於20xx年10月27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接案法官,當天審査並詢問申請人後,受理了申請再審材料。20xx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裁定,於20xx年3月1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至今未果。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查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最高人民檢查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書提起抗訴,依法撤銷該裁定。

二、此後,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魯民一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聊民一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與高唐縣供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3、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聊城正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稽核報告,支援申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4、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5、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複議並撤銷(20xx)民申字第1717號(以下簡稱1717號裁定或1717號案)民事裁定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15日將申訴材料用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3月17日,兩套材料均已簽收(【中國郵政】11185客服回執單ed922491561cs號郵件已妥投:最高法院3簽收。)。

最高法院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在審理(20xx)民申字第1717號一案中,違反了最高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的規定。錯裁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審過半後(一起糾紛引發兩案)已被申請回避。本案復又出任審判長兼主審法官。對此,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已詳細說明並舉證,兩案一審卷宗內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亦可證明該事實。

本案一審合議庭的合法性,因上述事實應視為非法。該案一審判決結果在二審判決中獲得維持。本案再審立案審查中,以前兩審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為依據裁定駁回,顯然是違法的。程式違法之前提足可決定其他一切的合法性無從談起。

此外,該案及前案兩審中法官多起違法違紀問題,多年來,申請人一直運用多種途經上訪投訴,此一問題密切涉及本案、已嚴重影響了該案審理及判決結果。對此,再審申請書中亦已述及並附有投訴材料。審查中,胡越法官理應予以考慮。然而,1717號裁定書中隻字未作涉及,違規駁回了申請人再審的`合法請求。

20xx年斷電後至今,申請人因遭受毀滅性致命重擊所致,全部庫存產品及凍存原料化為烏有。實處枯竭狀態。停電、停產、上百名職工停發工資。非法斷電所導致的損失,一直處於持續狀態。依因果關糸而言,責任應該由加害者來負。

請求事項二、1—5的事實和理由及相關材料詳見《民事再審申訴書》、《民事再審申請書》及提交材料清單、舉報投訴書等材料(附後)。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特此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查院

申請人: 山東魯蜜特食品飲料廠

2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6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絡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7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xx)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xx)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鑑定與再次鑑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xx)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並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係。

3、訴訟費,鑑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為“確認勞動關係”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並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為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為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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