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民事調解書的再審申請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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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調解書的再審申請書範例

  離婚民事調解書的再審申請書範例1

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被告):劉xx,女,xxx年4月13日出生,漢族,無業,現住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2號樓3單元402室。

被申請再審人(原審一審原告):郭xx,男,xxx年1月31日出生,漢族,西安市醫學院退休職工,住址同上。

申請再審人因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xxxx)碑民一初字第181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審判程式違法,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對該調解協議內容二、三條立案再審,依法作出判決。

事實與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xxxx)碑民一初字第181號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第三項:“本市含光路74號2號樓3單元402號住房一套,歸原告郭xx所有,原告郭xx須向被告劉xx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據案件事實,此住房為西安市醫學院家屬樓,屬於房改房,並不具有完全所有權。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故,此協議內容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屬於離婚糾紛之訴(身份之訴),因此,該調解書應當經當事人簽收後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區人民法院未經送達,只是送交當事人,嚴重地違反法律、審判程式。

三、申請再審人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監察室提出糾正該調解書後,口頭回復該調解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訴的案件,該適用法律實屬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其中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如果不請求,怎麼能夠證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請求,就無法證明婚姻關係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應當製作調解書,應當送達簽收,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四、本案申請再審人未簽收的民事調解書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綜上,依據《民事訴訟法》180、182、184條,及《再審立案規定》第8條之規定,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違反審判程式,請求上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

此致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劉xx

  代書人:權元,陝西賀寶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證影印件1份;

2、《民事調解書》影印件5份;

3、《民事申訴書》副本5份。

延展閱讀:

  民 事 調 解 書

原告劉xx,女,xxx年5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前進路1-40號。

被告楊xx,男,xxx年2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區前進路1-40號。

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劉xx以其與被告楊xx感情破裂為由訴至要求離婚,並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xx與被告楊xx於1999年相識,同年回鄉登記結婚。婚後家庭尚且和睦,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楊思,現6歲。雙方由於婚前認識時間較短,感情基礎較差。婚後共同生活期間被告長期在外工作,雙方亦未能更進一步的促進感情發展,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破裂,原告劉xx於xxxx年3月19日訴至本院要求離婚。被告楊xx亦同意離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劉xx與楊xx自願離婚。

二、雙方所生之子楊思由原告撫育。被告楊xx自xxxx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費500元,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三、家庭共同財產由劉xx所有,劉xx給楊xx財產補償款6萬元。

四、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劉xx負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員:xxx

  二Oxx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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