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細則

來源:才華庫 3.28W

導讀:基於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複雜性,為了規範工程造價鑑定行為,《建設工程造價鑑定規程》(CECCA/GC 8-2012)對鑑定人提交的舉證資料清單格式及內涵規定如下:

1)鑑定人提請鑑定委託人轉交或補交的鑑定資料清單的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1)應至少製作兩份,致鑑定委託人一份,鑑定機構留底一份;

2)當按鑑定委託人要求鑑定機構直接向當事人收取舉證資料或由當事人直接向鑑定機構提交舉證資料時,要求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的函(參考格式見附錄的表A.0.2)應至少製作四份,致鑑定委託人一份,交舉證的當事人各一份,由鑑定機構留底一份。

A.0.1提請鑑定委託人轉交鑑定資料的函

專案鑑定委託人 :

根據貴方 對我公司的委託,我公司正在準備開展專案的鑑定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專案鑑定工作的需要,請 提交(或補充提交)如下資料(請註明是否已經質證)到我公司:

除了我公司提出的上述資料以外,請貴方根據專案情況轉交鑑定可能需要用到的其他資料,以免鑑定工作發生偏差影響鑑定質量。

  鑑定機構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一式兩份,送本專案鑑定委託人一份,鑑定機構留底

表A.0.2 要求當事人提交舉證資料的函

致 專案(糾紛雙方)當事人 :

根據鑑定委託人 對我公司的委託,我公司正在開展專案的鑑定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和本專案鑑定工作的需要,請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或補充提交)如下舉證資料到我公司:

除了我公司提出的上述資料以外,請主動舉證鑑定中需要用到的其他資料,以免我公司的鑑定工作發生偏差而影響當事人的利益。

  鑑定機構(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一式四份,報本專案鑑定委託人備案一份,交舉證當事人每方各一份,鑑定機構留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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