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買賣合同模板彙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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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華】買賣合同模板彙編9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它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剷車使用合同,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鐵廠溝煤礦90萬噸改擴建專案新建主、副井口地面工程位於原砂礦煤場,井口原高程為+726m至+729.10m,現設計井口高程為+730m。工業場地高程為+726m至735m,工業廣場平整需要機械裝置、挖方與填方。

二、工程名稱:鐵廠溝煤礦90萬噸改擴建專案地面工程。

三、工程內容:場地平整、挖、填土方、零星使用剷車。

四、計價方式:工業場地挖、填土方 元/m3,零星工程使用剷車 元/小時。

五、工程質量按標準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

六、工程費用結算方式:按現場施工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甲、乙雙方簽字認可。

七、工程支付方式:甲方每月必須按時支付乙方工程總額的30%工程款,剩餘工程款於20xx年12月30日之前結清。

八、若遇見市場因素,如燃油漲價、工人工資漲價、機械費用上漲、其合同價也應隨市場價上調。

九、甲方必須每月按時向乙方提供機械燃油費, 萬元。

十、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必須按合同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方案,並說明注意事項;

2、此合同所有工程施工方案均由甲方制定,乙方只負責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因施工方案出現問題及返工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4、甲方提供的零星工程材料必須保證質量,若因材料出現質量問題及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

5、若甲方不能執行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有權停止施工; 6違約補償:按工程總額的 賠償。

(二)乙方責任:

1、剷車使用前必須保證剷車的良好狀態;

2、工程期間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以得任何理由影響甲方生產,如有出現根據情節每次給予乙方罰款,由於乙方機械或人為因素影響甲方工作的,甲方將有權扣除乙方剷車一天的費用,

3、乙方在工作中出現的剷車故障,修車期間乙方必須找其它剷車代替,保證甲方正常工作。

4、乙方在工作種所發生的機械、人員傷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5、乙方如不能認真履行義務,甲方將有權提出變更協議或解除協議,凡甲方解除本合同必須在5日內通知乙方。

6、乙方如需解除本合同必須在15日前通知甲方。

十一、其它:

1、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辦理,經協商解決無效時,可提交經濟仲裁部門或通知法律訴訟予以解決。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協議期滿前15天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續約協議。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5、本合同解釋權屬鐵廠溝煤礦90萬噸改擴建專案礦建部。

6、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買方): 身份證號:

乙方(供方): 身份證號:

雙方本著保護動物,愛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以誠信、公平、合理之原則,經雙方充分的平等協商,特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本著為上述寵物提供合適之生存環境,愛護寵物之目的,與乙方訂立該買賣協議。

2.甲方承諾購買的寵物交接完畢後,盡飼養人之義務,對被買寵物的生命存續期間的防疫、疾病、生育負有照料之義務,並對被買寵物的非正常滅失、受傷、疾病、死亡負有嚴格的、完全的過錯責任;

3.乙方有義務向甲方告知寵物健康狀況、性格、愛好、生活習慣等情況,為甲方飼養購買的寵物提供必要的諮詢和協助;

4.乙方承諾該合同犬隻為純種薩摩耶犬,並保證該合同犬隻出售之時健康狀況良好,無“犬瘟熱”、“犬細小病毒”。

5.寵物在出售後十五天內出現傳染性疾病“犬瘟熱”、“犬細小病毒”致命傳染病問題,乙方承擔犬隻的全部治療費用或為乙方更換同等價格的寵物或賠償全部購買款。

5.若非寵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購買該寵物後五天內請求退換,應繳納該寵物出售價格50%的違約金。

6.寵物的買賣採取一次性付款,現金結算,款到交接。

7.本合約之解釋權歸甲乙方所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為準。雙方因合約所致之任何爭議,若經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雙方同意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8.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方)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手機: 手機:

20xx年 4 月

買賣合同 篇3

內容提要: 預約合同的認定不能僅憑內容確定性標準,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明確的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預約合同包括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但區別於附條件的本約、優先權協議、選擇權合同。實踐中同時存在大量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需根據情況具體判斷它們的法律性質和適用規則。預約的效力是使當事人產生“誠信磋商以訂立本約的義務”。預約制度有區別於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存在價值。預約能否實際履行應根據預約未決事項屬於主觀未決事項還是客觀未決事項加以判定。違反預約的損害賠償應根據締約所處階段進行確定,關注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可預見性規則。原則上不排除當事人主張本約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此條繼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公報案例》“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專案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之後,[1]對預約合同及其效力進行了專門的規範,旨在解決實踐中爭議頗多的(尤其是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承認預約的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司法實務有著積極的引導意義。[2]然而關於此條的理解和適用,學理和實務依然爭議頗多,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預約合同的內容確定性及其與本約的關係

從字面看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可作兩種解釋:一是實踐中存在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二是將前述認購書等看作是預約合同的各種表現形式。而這些文書要認定為預約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預約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支援第二種理解。依該條起草小組的觀點,預約合同是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契約的契約。要成立預約,應當具備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等四個基本特徵。[3]這種界定,目的在於將預約和不是合同(因而沒有合同拘束力)的文字區別開來,也與本約區別開來。然而,這些預約特徵的概括並無直接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尚有理論探討之必要。

具體來說,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明確了預約的合同性質,預約要區別於尚未構成合同關係的其他文書,顯然必須滿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條建議性地列舉了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合同法》第14條第1項要求要約的內容具體而確定,但並沒有對“具體確定”作進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中規定,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既然預約也是合同,似乎也應符合這一要求。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預約合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進一步認為,此類預約的成立至少應當具備兩項明確的內容,即標的物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坐落位置、層次、大致面積等)以及將來依預約簽訂本約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預約內容已經相對明確,事實上合同其餘部分的內容往往可

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全。具體來說,《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就明確規定,“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帶來進一步的問題,在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上看,預約和本約之間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換句話說,一旦當事人訂立的預約中已經包含了買賣合同(本約)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確了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買賣標的物及其數量時,不僅可以補全預約合同的內容,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的規則,似乎也可以補全買賣合同(本約)本身,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此種類型的預約是否已轉化為本約,或者“名為預約,實為本約”?考慮到預約作為合同締結型別的例外而非常態,同時依據民法傳統中“儘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則,合同解釋時應儘可能賦予當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存在疑問時,更應認定為本約—必要時甚至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如是,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預約的文字,在內容相對確定(尤其是足以客觀推匯出本約內容)的情況下,似乎都有認定為本約的可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第1589條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與價金已相互同意時買賣預約即等於買賣的判決規則。理論上解釋為,如果訂立的預約和它所追求的本約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內容上並無二致,顯然也就沒有認定一個獨立於本約的預約的可能和實益了。

當然,有人可能會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寫著“預約”字樣,似乎可以判斷當事人想要訂立的是預約而非本約。但這並不符合合同解釋的原理,換句話說,即使當事人在文字中使用了“預約”字樣或抬頭,法官也可以通過推敲、探究當事人的“實質意圖”,將其認定為本約進行規範。這樣的話,討論預約的內容確定性似乎進入到了一個怪圈:一方面,預約必須具有合同的確定性要求,以此拉開與不受拘束的協議之間的距離;但另一方面,一旦預約符合了買賣合同的確定性要求,往往又會僭越到本約規範的領地。其結果是,即使承認預約有其獨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無拘束力的文字和本約的夾縫中成長了。這是否有違最高人民法院將認購書等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大量協議認定為獨立的合同型別(預約合同)並加以專門規範之本意?

如上可知,僅僅根據買賣合意內容上是否全面,並不足以界分預約和本約,甚至可能大大限縮預約合同的認定空間。要解決這個問題,可以考慮對《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中的“標的”作其他理解(或許也是更準確的理解)。具體來說,基於預約合同的性質(約定將來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的標的不應該理解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是指將來訂立本約的作為義務。如果這樣的話,預約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僅指)合同應當具備相對確定的買賣標的物,而是指當事人是否存在確定的為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6]因此,區別預約和本約的一個重要標準,就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雙方之間買賣關係的具體內容。而這也恰恰體現了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型別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因—對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這樣理解的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如果當事人存在明確的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那麼,即使預約的內容與本約已經十分接近(比如,已經包含了本約的主要內容),即使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從相關預約中可以推匯出本約的全部內容,也應該排除這種客觀解釋的可能性。因為當事人的意圖或許十分明顯:就買賣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決事項,需要由當事人通過訂立的本約來加以明確,而不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客觀因素進行推導和補全。如果這樣的話,預約的“生存空間”就大大擴張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有明確於未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同時符合合同的內容確定性要求,此種契約依然可能會被認為“名為預約,仍非預約”。[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當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起草小組的意見,與其說前述條款採納了“視為本約說”,“毋寧說該規定其實承認預約與本約之間的可轉化性。即在預約合同中載明瞭本約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當初交易不成熟的條件業已消除,即使雙方未按預約合同簽訂本約合同,其預約亦已轉化為本約性質,故此可以認定為本約合同。應當注意,該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條關於形式不完備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即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論上講,若嚴格依據《合同法》第36條來解釋,此時也不存在預約轉化為本約的問題,毋寧是事實上履行的本約和已經訂立的預約在交易內容上發生了重合。[9]換句話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預約合同,性質上依然是預約而非買賣合同本約。只有在一方或雙方實際履行給付,同時當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條件已經被消除的情況下,事實上成立了的本約吸收了該預約中的內容。當然,不管作何種理解,一旦滿足《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5條規定的構成要件,此時買賣雙方的合同關係適用本約合同的相關規範調整,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預約規範調整範疇。[10]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合同締約過程中,在買賣內容尚無法確定(因此並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關係)和買賣合同本約之間,當事人之間起草的文書存在著認定為預約的廣泛空間。具體地說,從內容的確定性上看,只要當事人明確將來有進一步訂立本約的意思,雙方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從僅僅明確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標的物和數量到確定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的種種合意,都可能被認定為預約,並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範。[11]

二、預約合同的涵蓋範圍

前述討論建立在一個假設的基礎之上,即在合同締約的過程中,在雙方尚未磋商到訂立本約這兩極之間,僅僅存在預約這樣一種合同形態。而事實上,隨著現代交易的日漸複雜,合同的締結往往是一個紛繁複雜的漸進式過程,當事人基於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現實狀況,往往訂立各種型別的文字,這些文字是否都應該涵蓋在預約合同的內容之中,並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調整,還是將某些條款認定為其他型別的協議,將其剝離出去,這個問題不僅涉及預約合同的認定問題,同時涉及預約效力以及違反預約的違約責任和解除後果相關規則的適用問題,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

實踐中,當事人之所以訂立預約而非本約,常常是因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障礙,因此雙方往往會約定,一旦這種障礙消除之後(比如,房產登記或者開發商取得銷售許可證成為可能),雙方應該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本約。對於這種約定究竟應該認為是買賣合同的`預約,還是一個附停止條件的買賣合同本約,存有爭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認為,“附停止條件合同是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進行的分類,由於停止條件是否成就並不確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確定。在預約合同,由其效力決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約的簽訂是可以預見的。在附停止條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停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生

效,當事人得依約定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在預約合同,本約尚未成立,當事人不得請求對方履行本約義務,但預約合同已生效,可以請求對方履行締結本約之義務,否則對方構成違約。”

[12]筆者以為,從本約的簽訂是否可以預見或者合同能否生效來區分預約和附停止條件的本約,並無太多理論依據,實踐認定上也頗為困難。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約義務,涉及預約的效力以及能否實際履行的問題(這本身也值得爭議,詳見後文第四部分),並不能成為判斷是否成立預約的標準—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時候,不足以區分當事人究竟在訂立預約還是附停止條件的本約。在筆者看來,關鍵因素依然是當事人是否有確定的在將來訂立本約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爭議條款,宜認定為預約;如果不存在這種意思表示,條件成就時能直接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合同關係的話,就應該認定為附條件的本約。究竟屬於何種意思,似乎也可能從合同文字的相關文字表述中看出來。比如,有學者指出,“不僅買賣合同本約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買賣合同預約也可以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因此,應當區別買賣合同附條件、附期限,與買賣預約附條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內容,有合同須經批准,須待房屋騰空,須待出賣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等條件的約定,不能輕率認定為附條件買賣合同本約,或者附條件買賣預約。區別的關鍵,在合同內容中與所附條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標誌性文句’:有‘訂立正式合同’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預約;有‘合同生效’文句,為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買賣合同本約。”[13]當然,嚴格來講,該學者此處所討論的並不是附條件/期限的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毋寧是預約與附條件/期限的本約的區分問題,否則就會得出此類條件/期限成就之前,預約合同沒有生效的結論。[14]

(二)單務預約、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

單務預約是指僅一方預約當事人負有締結本約義務的合同。學理上普遍認為,單務預約和雙務預約一樣,皆屬預約合同的範疇。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2條規範的預約僅指雙務預約。[15]惟從該條字面上看,僅僅提到“當事人”、“一方”、“對方”等字眼,尚有將單務預約納入該條調整的解釋空間。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的起草小組也有將單務預約納人調整的意思。[16]將同樣符合合意性、約束性、確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學理上普遍認可的單務預約排除在本條規範的預約合同範疇之外,似無充分理由。

有學者認為,試用買賣即屬於單務預約,試用買賣符合單務預約的基本特徵:在試用買賣中,當事人的義務並不是買賣(移轉所有權),而是締結買賣合同。該合同對出賣人單方有形式拘束力。在買受人承認標的物,即行使承認形成權(成就隨意條件)後,試用買賣轉化為買賣,即從預約轉化為本約。[17]對此,筆者更支援傳統理論,即認為試用買賣屬於附停止條件(生效條件)的合同。[18]蓋在試驗買賣中,就買賣關係的正式形成,並不需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加以確定,也不存在事後一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訂立合同的問題。出賣人一旦拒絕交付,買受人得依據現有合同法主張對方的違約責任,而無須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將預約和法國法上的優先性協議以及英美法上的選擇權合同區別開來。所謂“優先性協議”,是指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訂立某一特定合同的優先權,一方只要決定訂立該合同,在向其他人發出要約前,必須先向另一方發出要約。[19]所謂“選擇權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依據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選事物”(如清償方式、給付型別、價格等)之間作出選擇的權利。[20]實務中,這類優先性協議、選擇權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銷的要約往往很難和單務預約作出區分。對此,筆者認為,依然需要從預約合

同的本質出發加以判斷。區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承擔將來必須締結新的本約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相應的權利人是否存在主張必須訂立合同的權利;二是看權利人是否可以通過單方行權的方式確定雙方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無須再締結新的合同。

(三)非預約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

在(本約)合同締結過程中,實務中存在著大量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備忘錄、君子協定(Gentleman’s Agreement)、臨時協議(Punktation)、協定綱領(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錄等,之所以產生如此名目眾多的文字,或基於交易實踐形成的慣例,或源於國際貿易做法的引入。這些文字儘管在他國法上可能有明確的內容和效力,但一旦納入到我國法中,由於缺乏明晰的法律規則加以調整,往往很難評價它們的具體效力。至於是否可以納入預約範疇,也不能一概而論。以源於英美法的意向書為例,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有學者將意向書理解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字,藉此與存在締約義務的預約合同區別開來。[21]也有的學者則對意向書作廣義理解,泛指合同雙方在締結正式協議前就協商程式本身或就未來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各種約定,而將預約僅僅看作是意向書的一種特殊形式。[22]那麼,應採何種標準來判斷這些認購書等文字是否構成預約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這些文字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等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就不屬於預約合同;其次,如果文字中缺乏訂立本約的意思和目的,比如僅僅約定磋商過程中的成本和風險分配,那麼預約合同也會因缺乏“標的”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礙成立不是預約的其他獨立的合同);再次,如果當事人在文字中明確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約定“本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本意向書不產生對任何一方的權利或義務”,則也不屬於預約合同的範疇。

那麼,是否可以認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條、《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要求,在這些文字中明確了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訂立本約的意思和標的物等要素,同時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構成預約合同了呢?答案也不盡然。該條中規定的這些要素僅僅是預約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換句話說,要構成預約,必須在內容的確定性上包含這些要素,但包含了這些要素,未必就構成預約。從《合同法解釋

(二)》第1條“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的用詞上就可見一斑。從實踐上看,也的確存有爭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排除了其所簽訂的文字可以產生預約的效力,那麼,這樣的文字也不應被認定為預約。比如,可以試想,假如預約的效力是約束當事人必須通過一切手段締結本約,而不僅僅是使當事人之間產生某種(誠信)磋商的義務,那麼,這樣的文字就不應該被認為是預約。[23]看來,要回答這個問題,還必須對預約合同的效力作進一步的分析。

三、預約的效力

關於預約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存在著“必須磋商說”、“應當締約說”、“內容決定說”、“視為本約說”四種,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於“應當締約說”,即“預約訂立後,預約雙方須依誠信原則進行磋商,除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外,應當締結本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買受方):

乙方(出賣方):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方同意向乙方訂購B棟寫字樓屋面保溫工程所需的泡沫混凝土,為明確雙方的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供貨內容:重慶解放碑威斯汀酒店B棟寫字樓屋面保溫層呆料施工。

二、地點:渝中區解放碑上小較場。

三、泡沫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數量、單價清單詳見下表:

泡沫混凝土供應訂貨清單

說明:

1、表中泡沫混凝土數量為暫定數,結算以實際用量為準結算。

2、訂購清單中所列單價包括原材料採購、泡沫混凝土攪拌、運輸到施工現場並泵送至施工麵攤鋪、振搗、平整的價格,且在合同期內不作調整。

3、本工程所需的P〃C32.5R水泥由甲方代為採購,採購價格雙方簽字確認,結算時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四、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計量及結算付款方法:

1、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計量按雙方現場實際收方計量;

2、施工完畢,經甲方驗收合格後3天內辦完結算,結算書籤字後,5天內支付決算工程的全款。

以上款項支付均以轉賬結算,乙方按實際計量金額開具普通發票。

五、質量和驗收標準:

按照《重慶市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DB/50/5024-20xx、《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7等相關檔案進行驗收。驗收方法為現場驗收,乙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甲方對數量和外觀質量提出異議期限為交貨時。

六、雙方責任:

1、未經乙方技術負責人同意,甲方不得摻入外加劑、摻合物、注水,因違反操作而引發的泡沫混凝土質量事故,由甲方負責。

2、甲方負責輸送泡沫混凝土所需的電力、照明、水源,負責施工現場保衛和安全,施工現場應做到道路平整、暢通,堅實,警示標誌明顯。

3、甲方應填寫“泡沫混凝土供應計劃表”並至少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乙方,因各種原因需要更改供應計劃,甲方應提前3小時書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時所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4、在乙方未違約的條件下,甲方嚴禁使用其他廠家的同類產品,如特殊情況,甲方要採用其他廠家同類產品必須雙方協商同意,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5、甲方如發現乙方產品質量與本合同第五款不符,甲方不予收貨,由乙方另行換貨或由雙方協商解決,且由此導致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賠付給甲方。

6、乙方應提前安排組織好生產,並按甲方的計劃時間、交貨地點、規格數量及時供貨,否則因供貨不及時造成的工程延誤等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7、乙方應提供蓋有本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正規發票,否則視為違約。

8、乙方必須持有重慶市建委審查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並嚴格按照資質等級證書核定的營業範圍供應泡沫混凝土。

9、乙方在泡沫混凝土的生產過程中應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以及重慶市現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並將產品質量符合有關規範標準的書面證明資料、產品檢驗檢測報告、產品合格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給甲方。

10、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供應泡沫混凝土,則視為乙方違約,若多次出現上述情況,則甲方有權視情況更換供貨廠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由此而發生的相關經濟損失。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違約與索賠:

1、甲方不按合同履行各項義務,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以及發生的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甲方系因資金困難導致無法及時付款,乙方應給以理解,並延期付款,具體延期時間經雙方協商確定。

2、供需雙方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如任何乙方違約,按《合同法》執行。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上校。泡沫混凝土供應完畢,甲方按結算總價支付完畢,乙方將相關資料全部交給甲方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十、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叄份,乙方貳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人: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 日期:

買賣合同 篇5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_________;號牌號碼: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_____;行使公里數:_________;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出租、□租賃、□非營運、□其他;車輛上(是/否)存在抵押權,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1.車款為(不含稅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買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以_________(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_________%,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再即時支付剩餘車款。

2.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後_________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檔案,並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_________。

3.相關檔案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銷售舊機動車委託書、_________。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檔案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合法、規範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後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

第五條

1. 該車在20 年 月 日 時 分以前發生一切交通事故、經濟糾紛、法律責任均由原車主或轉讓人負責, 該車在20 年 月 日 時 分以後發生一切交通事故、經濟糾紛、法律責任均由承買人負責

2.本合同一式三份,買方一份,賣方一份,備案機關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賣方): 合同編號: 2014052501 簽訂地點: 乙方(買方): 時 間: 20xx年05月25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紅木傢俱基本情況

第二條 質量標準:每件紅木傢俱應符合QB/T2385-20xx 新版《中國深色名貴硬木傢俱標準》規定的樹木名稱,產品標識和實際用材符合,且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 付款方式:定貨時,甲方收取貨款總額20 %(不得超過20%)的定金(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甲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餘款提貨或送貨時付清。

第四條 自提貨物。

乙方自行提貨,現場驗收,繳清全款方可提貨,提貨時視為當日驗收合格。

第五條 甲方送貨,運費由甲方承擔。

乙方繳清貨款,經乙方驗貨簽收,賣方應在交貨時督促買方對傢俱的商標、數量及款式等外觀特徵及有無《產品質量承諾書》進行驗收,買方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並由雙方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第六條 違約責任:若甲方未能按約定時間交貨,每延誤一天,按合同總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購買傢俱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告知甲方後,甲方在7天內修理或更換,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換的,予以退貨。

乙方在使用中發現傢俱質量與質量保證書明顯不符提出更換或退貨要求的,甲方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戶名:戶名: 帳 號:帳 號:

買賣合同 篇7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賣出、乙方買進後記機器。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甲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後記的機器安裝於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餘款,待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於乙方按第二條第2項規定的方式支付餘款同時,應將後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乙方時,若發生故障、毀損或遺失,應由甲方負責,亦即免除乙方支付價金的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後記機器所具有的效能與說明書相符,並須在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效能。

第六條有關後記機器的品質、效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並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因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規定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縱,或其效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使用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該機器總金額五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其餘定金退還乙方。無論乙方是否使用,從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規定的日期前支付餘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合同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於十日之內交付機器。此期限屆滿,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合同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所列之定金以及與定金等額的損失賠償。

本合同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見證人:

買賣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須由其本人親自填寫,並確保所填聯絡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 】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鋪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鋪,【現定名】【暫定名】_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鋪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銷)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鋪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其商鋪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編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地下一層 號商鋪。

該商鋪平時作為商業用房,戰時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

該商鋪屬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層數為地下一層。

該商鋪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鋪價款:

該商鋪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____拾 元整。

第五條 套內建築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鋪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1)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據實結算房價款;

(2)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買受人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

(3)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出賣人按約定的單價返還買受人。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鑑於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不予計價,雙方同意對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部分互不找補。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的,出賣人給予買受人佔付款金額 %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__________幣)_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 銀行(帳戶名稱: ,帳號:_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 %,計(__________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____ 拾 元整;

(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_____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____ 拾 元整。

3、按揭付款

(1)買受人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_____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____ 拾 元整;

(2)買受人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__________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____ 拾 元整;

(3)買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後,應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於_ 年 月 日前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

4、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按時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的,視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本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3、經過銀行審查後,銀行不能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不能提供足額貸款的,買受人應自銀行作出此決定之日起 日內自行向出賣人付清房款;否則,買受人應按本條第一款承擔未按時付款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鋪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鋪經驗收合格。

2.該商鋪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鋪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鋪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2、因重大政策性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 日內通知買受人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鋪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或人防工程特殊需要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鋪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鋪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交接。

商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視為交付,房屋損毀滅失的風險歸買受人,基於該房屋產生的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鋪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鋪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鋪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二)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2、經雙方選定的鑑定部門確認後,由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到約定標準,或賠償差價。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鋪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供水、供電在房屋交付時即達到使用條件;

2.電梯,空調在房屋交付後 日內達到使用條件;

3.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鋪交付使用後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將應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雙方詳細約定商鋪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見附件三)

在商鋪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

1、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買受人應遵守該物業公司的管理規定。

2、首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後,業主委員會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重新選擇物業公司。

3、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開始,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 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鋪所在商業街的外牆、人防專用設施及其用房的使用權歸出賣人;

2、該商鋪所在商業街的命名權歸出賣人;

3、本合同所規定的書面通知是指以郵寄、公告等方式或直接以書面方式告知對方,以郵寄或公告方式通知的,郵寄或公告當日視為已通知,郵寄後 日或公告後 日視為通知到達之日。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應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的經營範圍進行經營,使用期間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商鋪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鋪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鋪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三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 】: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籤於 籤於

買賣合同 篇9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甲方自願將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房屋座落在____市(縣)區(鎮)____街____巷____號樓單元號的房屋一棟(間),建築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土地使用證號,權屬為私產。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人民幣):萬元。r元。

付款時間與辦法:

1、付款時間年月日

2、付款方法:簽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甲方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稅費分擔。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徵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以及截止合同簽定之日前發生的水電,物業等一切費用。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徵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亦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徵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而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房屋共有人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房產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公正簽定。

第九條本合同一頁一式份。甲方產權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協商解決或經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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