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細則

來源:才華庫 2.38W

為穩妥推進河北省售電側改革,規範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制定了河北省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河北省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細則

  關於印發《河北省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河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網河北省電力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及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規範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河北省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細則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12月8日

附:

河北省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妥推進河北省售電側改革,規範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依據國家《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國家批覆的《河北省售電側改革試點方案》(發改辦經體〔2016〕3131號)和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售電公司准入與退出,堅持依法依規、開放競爭、安全高效、改革創新、優質服務、加強監管的原則,並實行註冊制管理。售電公司按照“一承諾、一註冊、一公示、三備案”的流程,自主選擇電力交易機構註冊成為電力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三條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於售電公司(含電網公司的售電公司)在河北電力交易中心和冀北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統稱電力交易中心)的市場註冊與管理。市場註冊與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市場註冊、資訊變更、市場登出、資訊披露與備案等。電力交易中心和其它電力交易機構對售電公司註冊資訊實行共享,無須重複註冊。

第五條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以下簡稱華北能源監管局)對售電公司市場行為實施監管和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條件

第六條售電公司准入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於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

至少擁有一名高階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經營場所和裝置。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援系統需要的資訊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資訊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准入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其總資產的20%。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於20人,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階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生產執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裝置和維修人員。對外委託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並符合排程標準要求的場地裝置和人員。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第八條已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准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範圍增項,並履行售電公司准入程式後,開展售電業務。

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現有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企業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履行相應的准入程式後,可自願轉為擁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式

第九條售電公司按固定格式填寫在電力交易平臺網站下載的信用承諾書(詳見附件1),準確填寫相關資訊,由本單位法人代表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在辦理註冊時提交電力交易中心。

第十條售電公司應向電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冊資訊或資料:

(一)註冊申請資料

1.售電公司公示資訊(詳見附件2)。

2.售電公司註冊申請書(詳見附件3)。

3.售電公司註冊資訊表(詳見附件4)。

4.售電公司章程影印件。

(二)註冊資訊證明資料

1.營業執照影印件。售電公司應在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允許開展售電業務的工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中“經營範圍”項應包含“電力生產供應”、“售電”或“電力銷售”等內容。

2.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覆印件。

3.資產證明:法律法規認可的資產證明資料,或進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上一年度公佈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排名前100位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期審計報告。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收賬款等。

4.專業人員資質表(詳見附件5)、專業人員身份證影印件及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影印件。所列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該售電公司全職人員。

5.經營場所證明檔案:經營場所為自有產權的應提供產權證明,租賃的應提供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合同。

6.授權委託書(詳見附件6)。

7.其他資料:售電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並向社會公示,以證明公司實力和信譽的有關證明資料。

(三)申請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經過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以及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財務報告。

2.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影印件。

3.公司安全生產製度影印件。

4.特殊崗位人員(生產執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職稱證書影印件或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影印件。

5.配電區域的證明資料及地理平面圖。

6.配電網路分佈圖。

7.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售電公司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資料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所有資料需同時提供PDF格式的電子掃描文件。

第十二條電力交易中心收到售電公司提交的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並通知售電公司審查結果。對於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範的,售電公司應及時補充更正。

第十三條電力交易中心每月將審查合格的售電公司公示資訊彙總,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信用中國”網站在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記錄公示結果,並提供電力交易中心查詢。

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售電公司,註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售電公司可自願提交補充資料並申請再次公示;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和華北能源監管局核實處理。

第十四條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註冊手續自動生效。電力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為其配置交易賬號和許可權,並將其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彙總售電公司註冊情況向華北能源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備案,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發布。

第十六條售電公司參加河北省電力市場交易,應執行相關交易規則。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售電,可以自主雙邊交易,也可以通過電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參與雙邊交易的售電公司應將交易協議報電力交易中心備案並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在省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可向使用者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諮詢和用電裝置執行維護等增值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

(四)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使用者資訊。

(五)服從電力排程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六)參照國家頒佈的售電合同範本與使用者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並獲取合理收益。

(七)受委託代理使用者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發展改革委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並定期公佈公司年報。

(九)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使用者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第十八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擁有並承擔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並向其供電的使用者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電網企業彙總後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電網企業。

(四)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五)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使用者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六)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七)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第五章註冊資訊變更

第十九條售電公司註冊資訊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註冊的電力交易中心提交售電公司註冊資訊變更申請書(詳見附件7)及變更資訊證明資料(參照註冊資訊證明資料)。

第二十條電力交易中心收到售電公司提交的註冊資訊變更申請書和變更資訊證明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通知售電公司審查結果。對於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範的,售電公司應及時補充更正。對審查合格的變更資訊,電力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確認。

第二十一條售電公司業務範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電力交易中心應在審查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要求售電公司再次予以承諾,並將售電公司承諾書和稽核後的變更申請表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電力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在電力交易平臺上予以確認。

第六章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條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售電市場並登出註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被登出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確認在電力交易中心註冊的售電公司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後,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對該售電公司實施強制退出。

第二十四條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省內已簽訂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省發展改革委徵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願,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未達成一致意見或未完成交易轉讓的,可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並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售電公司可以自願申請退出售電市場,並提前30個工作日向原受理註冊的電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請。申請退出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並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願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並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七條售電公司自願申請退出市場時,應向電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銷申請相關資料:

1.售電公司登出申請書(詳見附件8)

2.授權委託書。

3.尚未履行的市場交易合同及對未履行合同的轉讓處理協議。

第二十八條電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電公司自願退出市場的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登出申請和相關資料的審查,並通知售電公司審查結果。對於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範的,售電公司需及時補充更正。

第二十九條對於審查合格的售電公司登出申請資料,電力交易中心通過省發展改革委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第三十條電力交易中心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願退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同時登出市場交易註冊,向華北能源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備案,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信用評價與監管

第三十一條建立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依託政府有關部門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徵信機構,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資訊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確保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二條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華北能源監管局和電力交易中心報告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有關情況,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華北能源監管局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職責對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和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公示等有關程式後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直接納入黑名單。

第三十四條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註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三)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援。

(四)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由河北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根據國家電力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及售電側改革工作推進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六條河北電力交易中心和冀北電力交易中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服務手冊。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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