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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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商業化程序的逐步加快以及全球化趨勢的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與傳承工作面臨著愈加嚴峻的考驗。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全人類的珍貴文化財富,做好保護工作對於加強國際社會的文明對話、促進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巨大的意義。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還存在著很多問題,為此,下面本文將具體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及特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三個方面展開論述,以期能夠改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使得智慧財產權法與行政法能夠同時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做出貢獻。

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論文

近年來,為了有效保護民族文化的多樣性,世界各地紛飛掀起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浪潮。中國作為一個歷史大國,更加應該突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立法保護,該工作關係到中國與世界各國的文明交流與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將側重從行政立法角度來探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問題,充分發揮行政法在非物質文化保護中的優勢,並總結行政法保護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不完善之處,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體系,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及特徵分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是指那些以各種各樣的文化形式存在的、能夠滿足社會和人們的認同感、併為社會文化創造提供靈感的各種物質、藝術、場所、實踐、技能、工藝品等等,它的內容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首先是各種口頭傳說和表達,主要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其次是各種形式的表現藝術和表演藝術;再次是形式各異的社會風俗、禮儀、節慶等等;此外還有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最後是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徵分析

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鮮明的民族凝聚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體現出該國家或地區的精神風貌和民族特色,這是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間的本質反映。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在文化傳承的過程中起著紐帶的作用,經過源源不斷的過濾和昇華,可以將整個國家和地區的民眾凝聚在一起,保證民族生活的正常進行。其次是廣泛的群眾性,具體表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廣泛的群眾影響範圍與影響力。通過漫長曆史流傳下來的特定民俗的社會影響力是巨大的,可以超越地區和種族差異。再次是以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體現的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需要有一些特定的形式,要想順利在不斷繁衍的後代中流傳下去,必須最大限度的藉助人的口頭、動作或者其他方式來傳播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還具有變異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流傳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很多外在因素的'影響,致使它的內容和形式都不斷的發生變化,因為,口語這種傳播形式本身具有很大的變動性,而且語言和行為很難在傳播的過程被原封不動的模仿和傳遞,同時流傳內容和形式也會隨著民族心理、地域觀念、社會變化的不斷變化而產生一些新變異。最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型別呈現出明顯的多樣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流傳的過程中往往會受到當地民俗的影響和滲透而具有獨特的地區特色。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分析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保護現狀

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寧夏、江蘇等省先後制定了保護民間美術與民間藝術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這些法律規章率先開啟了地方行政立法的先河。1997年,國務院又頒佈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雲南、貴州、福建、廣西等省在國務院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又相繼出臺了適合自己本省的省級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性民族民間傳統保護文化的出臺,有效的保護了各地各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工作提供了許多寶貴的借鑑經驗。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現狀有待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系龐大,需要管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與數量眾多,因此,需要首先充分發揮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並將文化部門、文物部門等多個部門聯合起來,建立完善、有效的非物質文化管理體系;建議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機構,避免多方管理、責任推諉的現象的發生;制定高效、合理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規定保護條例的總則、認定與傳承、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

(二)中央行政立法的保護現狀

中央行政立法保護的現狀是在地方性立法保障的基礎上,在總結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經驗而出臺的高階立法。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釋出了《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明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工作目標和指導方針,並給予了詳細的保護建議。《意見》指出應該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在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主導作用,建立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其次,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文化部牽頭,實行有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國家民委、財政部、建設部、旅遊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聯合參與的保護聯席會議制;再次,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意見;最後,實行專家諮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推動國家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乃至各省市的專家聯手的行政立法的序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分析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與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並不完全對應。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藝術等知識文化領域形態中所創造的出的精神產品,它可以分為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經營性成果三個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各類傳統工藝、技能、語言、藝術等等,兩者之間的主體並不完全對應,智慧財產權客體中的經營性標記和經營性資信不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不能僅靠智慧財產權法來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

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行政法的特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涉及公、私兩方面的利益,因此,首先應該確立國家範圍內 的公法的權威性,由國家來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的歷史文物,這需要著重發揮行政法管理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的高效、及時、主動的優勢;另一方面,確保締約國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總政策,建立主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的專門機構,採取合適、恰當的法律、行政、財政等措施,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體系的建議

1.要建立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申報、確認和普查制度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完整過程中,要切實實行國家、省級、市級、縣級四級申報確認制,對有申報資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按照由低到高的順序逐級進行申報。同時還要注意有優先申報的問題,對具有共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堅持優先申報的原則,“端午節”申遺事件就給我敲響了警鐘,提醒我們要抓住申遺的最佳時機,切不可被動。

2.加強行政立法保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機制

目前中國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不夠完善,能夠起保護作用的法律具體包括《文物保護法》、《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實施方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地方性的文物保護法規等,為此,應當建立專門的行政法,藉助行政法來調整和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鼓勵行政機關積極進行創制性行政立法,建立相對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3.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個引入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式法的核心制度,聽證制度的實行可以廣泛徵 集和了解民意,可以幫助行政人員全面瞭解真實情況,以減少人力和物力投入,達到節約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現行的聽證制度主要包括處罰聽證價格聽證、立法聽證、環境聽證、許可聽證等等。

4.實行行政獎勵制度,鼓勵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可以實行行政獎勵制度,這樣可以充分發揮個人和團體的積極性。為此,首先要在法律上對授獎主體進行必要的規範,明確各級授獎主體的許可權和職責;其次,明確規定獎勵的範圍和條件,使得獎勵範圍和條件明確化,應該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再次,明確規定獎勵的等級和標準,利用多種激勵方式,發揮激勵的整體效應。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全人類的寶貴精神財富,它的重大歷史文化價值遠非物質財富可以衡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任重而道遠。通過上述本文的探討,筆者主要分析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含義及特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三個方面的內容,以期能夠促進非物質文化保護工作的逐步完善,建立完善的行政立法保障體系,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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