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的調查報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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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的調查報告論文

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的調查報告論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間的重視,近年來也開展了不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宣傳工作,但其保護的實際效果究竟如何,還應當通過公眾對於此的瞭解以及關注、支援程度來看待。我國現有的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草案都強調責任與義務,卻沒有有效解決公眾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時所應獲得的對遺產的實際認識與認同,並進而阻礙了有效地保護與傳承。本文正是在調查問卷的基礎上研究民眾對於非遺情況的認知以窺探保護的效果與現狀,並就一些問題提出相關的建議。

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間的重視,也開展了不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宣傳工作,但其保護的實際效果究竟如何,還應當通過公眾對於此的瞭解以及關注、支援程度來看待,為此本課題組特組織了在寧波與溫州兩地向市民發放並收集調查問卷進行調研。

在其他國家,早已開展了相關的保護工作,據我們採訪過的專家介紹,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面則起步較晚。日本在1950年就頒佈了《文化財保護法》,韓國也於1962年頒佈了《文化財保護法》,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一些國家如突尼西亞、玻利維亞、阿爾及利亞、塞內加爾、肯亞開始在國內層面採取了版權法或者準版權法的模式(quasi—copyright framework)為其本國的`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法律保護。 民眾對於其文化遺產的認知、認可程度也較高。

在立法上,我國也已經開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立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現已更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有望在今年進入人大常委會議事議程並很有可能獲得通過。《草案》將法律的保護範圍界定為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之相關的物質文化遺產,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社會價值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受國家保護:

(1)瀕危的古語言文字;

(2)口述文學和傳統戲劇、曲藝、音樂、舞蹈、繪畫、雕塑、雜技、木偶、皮影、剪紙等;

(3)傳統工藝美術製作技藝;

(4)傳統禮儀、節日、慶典和遊藝活動等;

(5)與上述各項相關的代表性原始資料、實物、建築和場所。

(6)其他需要保護的特殊物件。”

而對於此,許多市民其實並不清楚,他們或則沒有聽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或則不明其義,或則不知其所指。當然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寡聞並不是我們擔心的關鍵,最為關鍵的是民眾,尤其是青年人對於一些傳統文化的漸行漸遠。

浙江省在xx年年通過了《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並且各地政府部門也積極開展了一些保護、搶救工作,但是由於保護才剛剛開始,工作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就如我們此次採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專家而言,不少地方政府的“建設性破壞”正是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另一種破壞,政府在保護中有一種“重名錄申報、輕實際保護”的傾向,許多保護資金難以落到實處,青年人對於傳統文化的接受度不高,許多地方的宣傳工作停留於運動式、政績式、任務式的宣傳,但是收效卻甚微等等。並且,現在許多省份也有相關保護條例出臺,但是千篇一律在強調責任與義務的時候卻鮮有立法者關注保護工作的實際效果,對於公眾強調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 ,卻很少在優秀文化遺產對於公眾的受益方面(如獲得相應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切實宣傳與教育等)進行有效地建樹,公眾如果只有保護之義務,而無保護之受益權利,何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在我國政府主導的保護模式之下,對於公眾實際情況的瞭解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對於公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的探討顯得非常有必要。

有鑑於此,我們組織了本次調查,希望對於保護現狀進行客觀的瞭解。調查顯示,寧波、溫州兩市市民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尤其是對於本地的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是比較熟悉,但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因其保護和宣傳狀況之差異有著不同的際遇,梁祝傳說和溫州鼓詞最受市民關注。可喜的是,雖然絕大多數市民並不瞭解非遺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對於非遺走上法治軌道表達了相當高程度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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