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資格考試案例分析題:誤機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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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資格考試案例分析題:誤機責任誰承擔

案情介紹:

1998年9月,劉某等8名旅遊者,報名參加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南5日遊,雙方口頭約定,9月30日上午12點乘機赴海南,10月4日下午3點多乘機返京,派全陪導遊全程服務。後因為旅行社未買到全陪導遊的機票,沒有派全陪導遊隨團前往海南。但承諾已與地接社聯絡好,保證接待質量。

旅遊團乘機赴海南,北京組團社派導遊送機,並將返程機票交給劉某,告知時間為10月4日下午3點多,晚7點之前就可回到北京。10月3日,旅遊團在從三亞返回海口的途中,地陪導遊詢問乘機返京的時間,劉某答覆是次日下午3點。

10月4日上午9點多,劉某拿出機票,想看看下午飛機的確切時間,突然,發現機票是上午8:10,而並非組團社所說的下午3點。劉某當即與旅行社交涉,經過地接社的多方努力,重新購買了12:05分的返程票。但是,由於該旅遊團購買的是不得轉籤、退換的優惠票,原票全部作廢。劉某等旅遊者,考慮單位尚有急事需辦理,只好先承擔了誤機的責任,支付了機票款共12600元。

旅行社認為,返程機票已交給劉某,由其自行保管;在旅遊過程中,地接社導遊多次詢問,旅遊者始終回答是10月4日下午3點的飛機,由於旅遊者的疏忽大意,造成誤機,其損失不應該由旅行社承擔。但考慮旅遊者的實際利益,出於對旅遊者的同情和安撫,北京的組團社同意補償機票損失的10%。劉某則持相反意見,雙方各執己見,協商不能達成一致。

案例分析: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審理後認為,在這次誤機事故中,旅行社有違約行為和過錯,對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劉某等旅遊者存在疏忽查驗機票的過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組團社有違約行為。雙方曾約定,組團社派全陪導遊提供全程服務,而在出發前,旅行社以未買到機票為由,取消了全程陪同,旅行社未派全陪導遊的理由,並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屬於單方違約行為。

全陪導遊的主要職責是:落實旅遊日程安排、監督地接社履行旅遊合同以及協調、處理旅途當中發生的問題。而北京的組團社只是派導遊到機場送機,將機票交給劉某,並沒有告之返程飛機有變動的真實情況。如果全陪導遊隨團,按其職責核實機票時間,誤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可以認定,組團社未派全陪提供全程服務與誤機有直接的關係。

二、地接社未按國家標準提供服務。1995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釋出的《導遊服務質量》標準規定:“旅遊團(者)離站的'前一天,地陪應確認交通票據及離站時間,通知旅遊者移交行李和與飯店結賬時間。”本案中,全部行程是由旅行社安排的,在沒有全陪的情況下,地陪社應負責組織落實全部旅遊活動,而地陪並沒有按導遊服務質量標準的規定查驗機票,確認返程的準確時間,只是詢問旅遊者,就輕率地認定返程時間,導致發生了誤機的嚴重責任事故。

三、旅遊者自身也存在過失。劉某負責保管返程機票,應具有查驗核對的義務,發現問題及時向旅行社提出,避免損失的發生,特別是10月3日返程的前一天,當地陪向其詢問時,劉某仍未查驗交通票據,而繼續答覆未變更的返程時間。如果劉某舉手之勞查驗一下機票,誤機的事情也是可以避免的。劉某疏忽大意,告之錯誤的返程時間,也是造成誤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也應擔負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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